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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知
      次浏览  时间:2018-09-26  编辑:

    参保对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办理地点:

    参保:街道劳动保障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续保:登记失业时所属地区医保中心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政务公开大厅征缴中心。

    办理时间:

    参保:每周一到周五;

    续保:人员必须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9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90天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一个年度内自付比例提高15%。

    办理资料:

    参保: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三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续保:本人身份证和医疗保险手册。

    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大病互助费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标准缴纳。

    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规定年限。

    中断缴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从缴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该年度内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未补缴的,从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一个年度内自付比例提高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