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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精神障碍患者药物救助须知
      次浏览  时间:2018-09-25  编辑:

    一、凡具有本市户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可申请药物救助。

    二、救助内容:专业医护人员定期到巡诊点免费为精神障碍患者巡诊,并发放基本控制性药品;并对其开展肝功能、血常规、心电图等必要的常规检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监护人不按规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

    2、监护人不配合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3、监护人不愿签署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服务协议书的;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5、监护人不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患者进行医学跟踪的。

    四、药物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1、申请受理。救助对象监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提交精神障碍患者药物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以及1张1寸免冠照片。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签署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服务协议书,填写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同意救助,发给精神障碍患者药物救助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发不予救助的书面通知。

    4、领药。救助对象及其监护人凭救助卡到就近巡诊点免费领取基本控制性药品和进行常规检查。

    五、救助标准:免费发放的基本控制性药品,每人每月领用药品价值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年度区县(市)确定的本辖区救助标准。各区县(市)定期自行确定本辖区药物救助基本控制药品目录和救助标准。所需药品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委托定点医院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


    以上内容摘自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3号)